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37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秩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予以发布,望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仿古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其计价活动包括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规费费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按省发布各专业费率执行。其中,市政工程中的环境保护费,竣工结算时,若实际施工中不发生视频监测及扬尘噪声监测、雾炮、喷淋设施(含水电)其中的某项费用,按省发布的相应费率扣除。 (二)社会保险费:由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组成,按省发布费率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按市发布费率执行。 (四)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按省发布费率执行;竣工结算时,按实际交纳金额计列。 (五)优质优价费用:是指用于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和市级优质工程应计列的费用。 编制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按照建设工程创建目标计列优质优价费用。竣工结算时,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等次计取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等次计取;超出合同约定目标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计取,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四、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计取标准。 五、因《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税办法》中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原规费中所列环境保护税不再列入建设工程规费。 六、本通知自2022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9日。原《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淄建发〔2019〕151号)文件同时废止。发文之日前已开展工程招投标的、完成工程招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时规费按本通知调整。在建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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