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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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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14 15: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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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日

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管力度,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包和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结算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服务保障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登记性备案制度,即时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提倡实施预算定案、过程结算计价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工程开工后,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承包的工作内容,并及时提报期中结算、变更价款报告,发包方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工程量或办理变更签证、审核期中结算。

第六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完成并加盖执业印章,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七条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可采用纸质备案或网上备案。

(一)采用纸质备案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2.竣工结算报告(印章齐全)。

(二)采用网上备案时,发包方应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提交下列材料:

1.《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电子版(“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2.竣工结算报告电子版,其中承诺、封面上传PDF扫描件(印章齐全)。

第八条 市、区县负责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的机构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资料收齐后,应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情况记入《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见附件)。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

(二)建设主体各方印章齐全。

第十条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情况将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考核的依据。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罚款,按照《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扣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罚款,按照《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扣分。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未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罚款,按照《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扣分。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不免除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对竣工结算文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淄建发〔2015〕9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docx
 附件2-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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