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日
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服务保障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登记性备案制度,即时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八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成果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会保险费、环境保护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优质优价费用等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当费率发生变化时,应按最新发布的费率执行。
2.综合单价的组成中有关费用、利润计算标准:
(1)人工工日单价执行省、市发布的最新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其中省价人工费应作为工程造价中总价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材料单价按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无发布的,按市场价格);其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应明确承担的风险范围;
(2)工程类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3)暂列金额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估列;
(4)总承包服务费按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含设备费)的3%计算。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他相关资料。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还可以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应按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备案可采用纸质备案或网上备案。
(一)采用纸质备案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
2.发改委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印章齐全)。
(二)采用网上备案时,招标人应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上传下列材料:
1.《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电子版(“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2.发改委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电子版(PDF扫描件);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电子版,其中承诺、封面上传PDF扫描件(印章需齐全)。
第十二条 市、区县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资料收齐后,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核对以下信息。
(一)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是否有招标人公章及法人印章,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单位公章、法人印章、执业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核盖执业印章;
(三)招标控制价是否超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设计概算。
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将核对情况记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分别发送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投标人已备案的上述核对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核对情况提出异议的,市、区县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作出说明。市、区县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市、区县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收到投诉后,有关机构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若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在±3%以内(含±3%)的,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3%以上的,责成招标人改正,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经复查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查。
(一)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和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二)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纠正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备案情况将记入企业信用及个人信用档案,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考核的依据。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进行备案的,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罚款,按照《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扣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罚款,按照《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扣分。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控制价编制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备案不免除招标人、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对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15〕9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docx